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25498
发表时间:2017-07-01 16:49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(浙价服〔2011〕212号)、浙司办函〔2015〕20号文件、杭司办〔2015〕37号文件精神,结合本所实际,制定本所收费制度。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(下称:律所)接受委托,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,载明收费条款,对收费项目、标准、方式、数额、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。办案风险应当书面告知。除第三条所涉案件以外,非诉讼案件可以双方协商确定代理费,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本所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代理费。 第三条 以下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: 1.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被害人的代理人; 2.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,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的代理人,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地拆迁赔偿(补偿)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; 3.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。 第四条 律所承办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省律师协会制定的《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、疑难、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进行认定,代理费用按照本所收费标准和以上《办法》综合确定。 第五条 律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: 1、律师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精力、办案距离远近; 2、所涉案件的难易程度; 3、委托人的承受能力; 4、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; 5、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、专业技能、经验与资历; 6、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; 7、委托人设定的法律服务期限、内容。 代理律师应尽量减轻委托人的负担,办案费用应当节俭。 律所应当实行统一收费。 第六条 个案律师收费最低不得低于五千元人民币,法援案件除外,特殊案件需经律所批准同意。 第七条 风险收费的案件,由律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,并签订《风险代理协议》。 第八条 律所应在所内公布、律所网站公布等方式,公示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。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。 第十条 本制度于二○一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。 下一篇医疗并发症和医疗过错之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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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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